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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内容和基本原则。

试述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内容和基本原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试述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内容和基本原则。

(1)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序言,其宗旨是:缔约各方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为实现这个目的,期望达成互利互惠协议,以便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应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2)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关贸总协定》的原文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38条,有若干附件和一份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一部分为第一条和第二条,主要规定缔约国之间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为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取消数量限制、津贴等各种贸易障碍以及国民待遇原则;第三部分为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五条,主要规定总协定的适用范围、参加和退出总协定的手续及程序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为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这一部分是1965年增加的,主要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方面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优待等。总协定的附件主要是对条款做了一些注释、说明和补充规定。另外,在临时适用议定书中,主要规定各缔约国应全面实施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并在各国现行法令许可范围内实施第二部分。

(3)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法律原则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所构成,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非关税壁垒协定等。

第一,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是关贸总协定中最重要的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一原则在关贸总协定中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每一缔约国应该以相等的方式对待其他缔约国。但这一原则有若干例外。

第二,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的产品,并要求缔约国之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不允许采取非关税壁垒进行保护。但是,总协定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可不遵守这个原则,这就是“免除条款”。

第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关贸总协定的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关贸总协定的透明度是指缔约方政府公布与进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与规章。在这些法律与规章公布以前不能实施,而且有义务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实施状况的检查、纠正与监督。但是,“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和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不包括在透明度的范围内。

第四,公平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或出口补贴受到重大损害或受到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钔税或反补贴税予以抵制。

第五,一般取消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关贸总协定原则上禁止采用进出口数量限制。但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等目的,可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

第六,磋商调解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磋商和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与方法。磋商调解原则是总协定解决缔约国之间贸易争议的重要原则之一,被称为协定的“安全阀”,它保障缔约国在总协定中所获得的正当权利,并督促它们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第七,优惠发展中国家原则。1965年在《关贸总协定》原三部分的基础上,又加了第四部分(名为贸易与发展),首次做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经济发展的原则规定。

第八,例外条款。关贸总协定在一般原则基础上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允许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主要例外条款有:①国际收支平衡例外;②幼稚工业保护例外;③保障条款,也称紧急保障措施;④安全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