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视频解说会不会构成侵权,如何防止我们现出侵权行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电影片断,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电影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也是侵权的。
从第一批走出的解说大咖们已经做的风生水起都没有看到过侵权的消息。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你不把你的二次原创进行收费的话基本不会追究你的侵权问题,我们做解说基本都只是赚一些流量,不算第二次盈利收费,反而我们还帮他们得到了宣传,前提是你一定要有原创哦,要加强你自己的一些独特的风格。
那么要怎么才算原创呢?
第一、有自己的声音,如果是真人出境最好!
第二,字幕,
第三、独特的剪辑方法
第四、片头片尾以及logo
能做到以上几点其实并不难,难的是你的原创要通过平台的认可才能成为真正的原创。
最简略地说,是否算侵权的关键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也就意味引用的部分在作品中必须是次要的,仅仅是在必要的时候拿出一两个片段,如果大段的引用几乎重现了整个电影,解说反而没什么新内容,那么肯定无法构成适当引用。
除了条文的限制外,适当引用还得满足三步检验法的要求,即满足特殊条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
“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XX电影”、“XX说电影”……据统计,网络上“电影解说”类自媒体账号有2000多个,遍布A站、B站、抖音、快手、优酷等网站,深受影迷欢迎。
一批自媒体博主们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重组和诠释,吸引大批的粉丝,甚至进行商业化运作。然而随着近些年全社会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些博主网红、平台以往赖以生存的剪辑视频、截图的做法也面临侵权的风险。早在2018年6月,迪士尼、又水整合、KKTV、得利、車库娱乐5家公司以涉嫌侵犯著作权集体起诉谷阿莫,涉案的包括《釜山行》、《疯狂动物城》和韩剧《W-两个世界》等共十三部影视作品。在谷阿莫在台北跟五大公司开庭调解的时候,大陆地区“图解电影”第一案已经宣判。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的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因使用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里面的382张截图,陷入了著作权侵权纠纷。近日,这起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告优酷胜诉,获赔3万元。“图解电影”案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该案审判结果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将会对图片或短视频解说影视剧行业造成重要的影响。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将影视剧拆分成图片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呢?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合理使用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
一、图解电影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要从如下几个因素考虑: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二、相关问题的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
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官网上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文中提到: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因此,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未经版权授权、擅自剪拼改编影视剧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的,近几年还可能会是重点整治态势。
三、视频类自媒体如何才能避免侵权?
1、尽可能事先取得版权授权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3、如果未取得版权方的授权,应注意尽可能做到: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完)
谢谢大家!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如今人们已经迈入信息碎片化时代,网络短视频正是利用了当今社会的这一特点实现了快速发展。类似“谷阿莫X分钟带你看完XXX”系列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博主广受网友欢迎的同时,也在法学界引发了是否侵权的争议。
谷阿莫案目前已进入调解阶段,但短期内恐怕还不会有结果。而就在上周,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只不过这次被告用的是“图解电影”的方式——法院认定被告蜀黍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此前周公曾探讨过豆瓣网使用影视剧截图、海报图片的合理使用问题。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豆瓣网在发布影片简介的时候适当引用著作权人的影视图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而本次“图解电影”案中,被告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却被认定构成侵权。
那么究竟在介绍、解说影视剧的过程中使用影视剧图片、视频片段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属于合理使用呢?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图解电影”案中的论述或许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

用图片回味《三生三世》,竟然也侵权?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原告优酷公司在被告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网站上,发现了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该图片集的内容涵盖了《三生三世》第一集的主要画面,图片的下方还配有制作者自行添加的解说文字。于是优酷公司便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蜀黍公司诉至法院。
面对侵权指控,被告蜀黍公司辩称:“图解电影”平台仅是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更重要的是,被告仅使用了300多张静态图片。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应当属于合理适用。
那么,引用部分所占原作品的比例大小究竟和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有没有关系呢?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在引用比例较小的情况下,由于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都极其有限,既没有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也不会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没有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因此判定属于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大。
例如,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北京市一中院就认为被告使用一段7秒钟音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理由是:“因两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中对该作品的使用仅有短短的7秒钟,且在剧中仅演唱了‘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这一句歌词、弹奏相应的曲子,被告的使用行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两被告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侵权。”
又如在前述豆瓣案中,法院在判决中也提到:“最后,涉案截图作为从四十余集电视剧的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的一帧帧静态画面,数量有限,亦无法通过截图的前后连续组合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涉案截图获悉涉案影视作品的全部内容,因此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院都将引用比例作为了判断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之一,但是从其论述可以看出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图解电影”案中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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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图解电影”也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并从使用目的是否限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使用行为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使用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个方面,论述了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或者说,虽改变了表现形式,但具体表达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其使用目的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已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其次,涉案图片集实质呈现了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最后,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被告蜀黍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原告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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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电影,如何避开侵权雷区?
只用了一集视频中的部分图片,就要赔偿3万元,作为被告的蜀黍公司肯定觉得自己很冤。那么,对于类似的短视频/图集制作者而言,如何解说电影,才能降低乃至避免侵权风险呢?
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侵犯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并非一切、任何方式不经授权使用作品的情形都侵犯他人著作权。所谓合理使用,指的就是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例外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虽然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未对该条的含义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但根据著作权法原理和司法实践,结合影视作品自身的特点,我们认为,对是否构成适当引用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第一,作品使用行为的目的。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而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当然,使用目的是否正当还需要结合具体使用情形来判断。为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而使用影视作品核心、关键内容的,难为“正当”。
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还需要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包括是否已经发表以及独创性程度高低。一般来说,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比已发表的作品保护程度要高。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标准,一件作品创造性程度越高,利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越少,与公有领域素材区分度越高,其保护范围越广,保护强度越大。
第三,被使用部分的比例。
使用比例并不是指一个绝对的数量或使用比例的固定标准,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图解电影”案中所言,“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换言之,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例如在陈少华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就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将播放歌曲的时间长短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最终判定其不构成合理使用。
第四,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断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像如今出现的很多“几分钟看完某某电影”或是“图解电影”系列,往往不是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影视作品的具体表达,从而满足公众在短时间内了解整部作品的“快餐”需求。通常看这类解说的网友都不会再自掏腰包去影院或追剧了。这实际上就对被引用的剧集产生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反观豆瓣,其虽然也使用了影视剧海报、剧照,但此种使用行为符合海报、剧照本身宣传属性的要求,亦符合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需求,并未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构成侵权。
在自媒体时代,像谷阿莫这样的电影解说类自媒体越来越多,并且深受大众欢迎,为大家带来了全新的娱乐方式,一定程度上也激发了社会创造力。但在鼓励创造、繁荣文学艺术和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间还是要保持相对平衡。此类自媒体在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的同时,也不能肆无忌惮踏入著作权人的领地。
首先,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对于热门影片的解读甚至是戏说,其实可以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实现双赢。
其次,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此类自媒体应当注意在制作相关解说视频时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只有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目的和需要所作的适当引用,才属于合理使用,超出这一范围的引用即会存在侵权风险。
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将影视剧拆分成图片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呢?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合理使用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
一、图解电影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要从如下几个因素考虑: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二、相关问题的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
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官网上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文中提到: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因此,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未经版权授权、擅自剪拼改编影视剧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的,近几年还可能会是重点整治态势。
三、视频类自媒体如何才能避免侵权?
1、尽可能事先取得版权授权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3、如果未取得版权方的授权,应注意尽可能做到: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完)
谢谢大家!



从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电影解说是否侵权,需要在未取得版权情况下,是否合理的使用,主要有几个因素:
1.引用目的是否过当,正常的用来解说推荐电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在解说中过分的敲击诋毁人家过来告你侵权你也无话可说吧
2.使用内容的多少也是会关系到是否侵权,但是最终还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人的合法权益
3.如果因为你的原因,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造成了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经验总结:在电影没有正式上映之前,不要拿出来秀,问题不大 合理利用就好
第一批走出的解说大咖们已经做的风生水起都没有看到过侵权的消息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你不把你的二次原创进行收费的话基本不会追究你的侵权问题,我们做解说基本都只是赚一些流量,不算第二次盈利收费,前提是你一定要有原创哦,要你自己的一些独特的风格。
那么要怎么才算原创呢?
第一、有自己的声音,如果是真人出境最好!
第二,字幕,
第三、独特的剪辑方法
第四、片头片尾以及logo
能做到以上几点其实并不难,难的是你的原创要通过平台的认可才能成为真正的原创。
最简略地说,是否算侵权的关键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行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如今大家的版权意识也越来越有所提高,我们国家乃至全球对侵权问题的处罚越来越严重,所以就使得各个平台就不得不对作品版权问题做出更大的保护,所以就导致电影解说、分享电影等等自媒体的路比较难走了,做小了没收益,做大了怕侵权,被告一下也挺惨的。
不过也别认为搬运视频就不能获益了,只要熟悉运用以下这些视频搬运技巧,“视频侵权”的这个问题也可以给它绕过去。
一,封面
避免封面重复!
二,内容
避免内容重复!
哔哩哔哩是个不错的剪辑视频借鉴网站!
1、开头不要一样。剪辑的视频开头不能和头条已有视频的开头一样。
2、时间控制。人家发了一段 2 分 20 秒的视频,那么你剪辑一段 2 分 50秒的视频就行。
3、拼接。影片或剧中,几个亮点拼成一段视频。或者完整的一段视频,剪切掉中间啰嗦或者没用的部分,然后拼接起来。
三,片头片尾
给视频增加片头和片尾,一般片头片尾时长控制在5秒左右即可。
最后你还可以改变视频的帧数,这样即使是没做其它改变,把帧数给改了也是可行的(但是改得不好的话就变成废频了)
总之,视频搬运还是可行的,思路就是:既可以搬运线上,也可以搬运线下;国内可以搬运国外;平台互相搬运,搬运的时代还正火着呢!
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影片来源和版权问题也备受关注。两年前,因为“X分钟看完电影XXX”飞速蹿红的谷阿莫,被KKTV、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与车库等公司控告侵权。其中,又水整合称,有4部以上电影因为谷阿莫而无法在电影院上映。
而谷阿莫辩称,他的视频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二次创作未侵权,且制作视频是在教育看不懂电影的人,而非获取利益。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是影视解说视频纠纷的一个关键。其实,类似案例早就发生过,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电影《无极》,片方曾给两家传播该视频的网站寄去了律师函,认为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和名誉权。但视频作者胡戈称,视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是个人娱乐和学习。后片方也并未诉诸法庭。
而今天的影视解说类视频,很多都有不同程度赢利,但他们的素材来源却并不明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其中提到,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改编视听节目时,版权要合法合规。那么,怎样才构成“适当引用”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可以在开头加声明,说如果侵权了,请联系你,会24小时内删除。不然怎么办都是侵权,现在那么多电影解说,侵权应该不会查太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