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级别审批表》内确定管理级别依据怎么填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前3个月列为严管对象管理,3个月过后根据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及现实表现再列为普管或宽管:
具体依据如下:
A :宽管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B :普管类: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C:严管类: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D: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E: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

扩展资料: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
《社区矫正管理级别审批表》内确定管理级别依据分为基础级、严管级、 普管级和宽管级四个等级。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例如: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分级管理以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为基础, 结合其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别采取不同级别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所负责分级管理的考评呈报工作,并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应监管教育措施。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审核、指导。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级别分为基础级、严管级、 普管级和宽管级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升级变更实行周期考核, 基础级考核周期为本管理级别确定之日起一个月,普管级考核周期为本管理级别确定之日起六个月,严管级考核周期为本管理级别确定之日起三个月。
考核周期期满后,符合升级变更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考核周期期满后,不符合升级变更条件的,考核周期重新计算。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降级变更不受考核周期的时限限制。

扩展资料: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后一般实行基础级管理。
基础级考核周期期满后,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考核合格并无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处罚记录的,可以升为普管级;入矫教育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列入基础级。基础级考核周期内,社区服刑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处罚记录,或者经综合评估再犯罪 风险较高的,应当降为严管级。
第二十一条 普管级考核周期期满后,社区服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升为宽管级:
(一)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处罚记录;
(二)剩余矫正期在三分之一以内;
(三)矫正期限超过一年的社服刑人员累计两次以上表扬奖励;矫正期限一年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累计一次以上表扬奖励。普管级考核周期内,社区服刑人员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或 者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应当降为严管级。
第二十二条 宽管级考核周期内,社区服刑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降为普管级;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应当降为严管级。
第二十三条 严管级考核周期期满后,社区服刑人员无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处罚记录的,可以升为普管级。
第二十四条 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辖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10%。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前3个月列为严管对象管理,3个月过后根据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及现实表现再列为普管或宽管。
具体依据如下:
A :宽管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B :普管类: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C:严管类: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D: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E: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3个月份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
4.对于E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
D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C类(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4个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B类(普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
7.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A类(宽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二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三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4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这是这是我们江西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前3个月列为严管对象管理,3个月过后根据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及现实表现再列为普管或宽管。
具体依据如下:
A :宽管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B :普管类: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C:严管类: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D: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E: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3个月份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
4.对于E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
D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C类(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4个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B类(普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
7.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A类(宽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二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三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4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这是这是我们江西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帮到你!
初次定级应该是普管,依据好像在社区矫正工作手册上面有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