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五区总辞的变相公投

五区总辞的变相公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广泛而言,公民投票是指公民跨过选举代表的间接治权,直接透过投票方法,表达全体公民意向。公民投票,可以概分为选举罢免以及针对政策表达意见两种。前者选举,可以是由选民投票决定政府公职人选,或者提早罢免公职人员,皆以选“人”为对象。另外一种比较普遍的公民投票,则是针对公共政策或法案,以“事”为投票对象,两者不可混淆。五区总辞主催者视五区总辞为“变相公投”,以“普选”一事为投票对象,是选“事”不选“人”,但是,总辞后的补选或“变相公投”,最终以选“人”为投票单位。五区补选与“变相公投”之间的分野与矛盾,在舆论及泛民内部形成一场论争仍未有定论。黄毓民曾在商业电台节目《左右大局》中曾表示,即使在公投中落败,一样继续在政改投反对票;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亦曾表示,政府只有宪制责任安排补选,而基本法中没有公投安排,政府只会视五区总辞为一次补选。“变相公投”的结果,对参与的议员以及政府,同样没有法例或道德上约束性,因此“变相公投”本身的意义以及成效,均受到部分泛民以及学者质疑。而即使辞职议员全部胜出、重夺议会席位,亦要承担两种风险。其一是投票率不足五成(由于这一次是“变相公投”,故不能以五成投票率作准),将要支持建制的政改方案;其二是背上浪费纳税人金钱的骂名—补选经费达一亿五千万元,等于每席位花掉三千万元,多个民调显示,近六成香港市民反对五区总辞,而支持者不足三成,令泛民造成严重分裂,最终,只有公民党、社民连参与今次五区总职,泛民其他党派民主党、民协、街工、职工盟等均没有参加。到港澳办在《新闻联播》中批评“五区公投”违反宪法后,“五区公投”的性质更受进一步质疑,港大法律系教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说,公社两党只是单方面声称补选是公投,按法律定义并不是公投,虽然不是违法,港府也不能作出检控,但违反《基本法》精神。另一方面,余若薇强调“五区公投”合宪、合法、合情;港大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张达明也指,五区公投运动无涉及任何违反《基本法》的问题,只是一个政治行动。经过反高铁运动包围香港礼宾府以及冲击立法会后,加上公社两党转用“五区公投,全民起义”作为政治宣传口号,有亲建制派评论指这是实则性的“港独”。林行止亦在信报林行止专栏中撰文,指“五区公投、全民起义”的宣传策略是自作聪明者“过犹不及、弄巧反拙”、公民党的毛孟静亦撰文指“起义”用词有误。自由党、民建联与工联会相继宣布杯葛今次补选。 五区公投联合委员会定出以50%投票率作为“公投”目标,投票率低于50%,则只能算是公投未达标,不会视为公投失败。公投成败,则以泛民候选人所得票数总和是否多过建制派最强候选人的得票总和作论断,最极端例子,有可能是出现公社联盟整体得票率不足50%,5个议席中输4席,也有赢的机会。公民党陈家洛指,两党同意要全力取得五成的投票率,并定出胜负准则,如果两党候选人所得总票数,低于建制派最强候选人得票总和,两党将承认公投失败,议题不获选民支持。陶君行则强调争取五成投票率是目标,并非门槛,但两党共识若投票率最终不达五成,公投可算是未达标,届时两党要再讨论投票意向。

五区总辞的变相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