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湖南一家四口全被杀害的案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近日,湖南省湘乡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刑事事件,栗山镇荆泉村 一家六口有四人被杀害,只有两名孩子幸免逃过此劫,据知情人士了解到这场刑事事件的发生疑似因婚外情引发的,两名孩子,大女儿已经20岁了,但小儿子才仅仅10岁。
根据当地居民的口述,得知被害家的男主人,疑似与嫌疑人的妻子发生了婚外情,在嫌疑人得知此事后,怀恨在心,并且于21日凌晨,潜入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一家熟睡的时候,将夫妻二人以及两名老人杀害,在作案过程中吵醒了大女儿,大女儿感觉到情况不对后,迅速逃离现场,向村里人寻求帮助,在村民和大女儿返回家中发现,嫌疑人正在对不到10岁的弟弟进行杀害,小儿子被嫌疑人掐到口鼻出血,在被营救下来后经抢救捡回了一条性命。并且及时报警,犯罪嫌疑人得到制服。
这只能说又是一场因为婚姻而付出代价的事件,在如今的社会形成了一种病态的常见现象,女方或者男方出轨导致的家庭伦理惨剧。在这个事件中显然是女方出现了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不顾男方的感受,只图取一时的快乐,在道德上是令人所不齿的。
我国对婚外恋行为并未在法律中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对在婚外情行为引起的虐待、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婚姻法和刑法均有相关的规定,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不同罪名,依法定罪量刑。
婚外情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第三种则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第三种违反了国家的重婚罪,要担刑事责任,第二种则属于民事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第一种则不担法律责任。有过错一方即使不存在这几种情况,如果存在法院认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的一方也有权请求赔偿。比如没有与他人同居,但是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法院则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
虽然女方出现了问题,但是男方也并不能因为婚外情对受害者全家进伤害,不应该冲动,这样伤害的是两个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