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诉新东方子公司侵权获赔6000元,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刘翔与新东方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中,新东方子公司的行为确实对原告刘翔构成了肖像权的侵犯。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原告胜诉。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依据民典法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以及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做出裁决,很好的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原告刘翔告新东方的出国公司在未经本人许可同意,私自使用刘翔的照片和名字来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进行道歉和经济赔偿。但是被告同意删除照片,但是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想法,对方也没构成经济损失,拒绝经济赔偿。法院接到这起案件,按照民典法的相关规定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裁决。

法院认为新东方公司没有经过原告刘翔的同意,在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使用了刘翔的肖像,从行为上已经对原告构成了肖像侵权。因为我国民典法第一千零十九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允许,不得制作、使用以及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法院要求被告删除所有内容,但是由于被告使用的是原告赛场上的照片,并没有丑化和污损等行为,侵权行为比较轻,只需要书面道歉。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0万元的金额,法院并不支持。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为被告使用肖像而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不能证明被告获利。所以根据照片的来历、使用时间以及阅读量综合考虑。再结合民典法第179、第1019、第1165、第1182的规定,对刘翔被侵权案做出判决,要求新东方书面道歉并且赔偿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这起案子的判决有理有据,及维护了原告的肖像权利,同时也对企业起到了警戒作用,明星的商业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如果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使用是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