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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二十条?

公证法第二十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公证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