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防治水实施细则
1、概况
(一)、矿井概况
山西*************有限公司是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64号《关于晋中市灵石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由原*************、*************进行兼并重组而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2号为该矿换发最新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5936,有效期为17(2012年-2029年)年,整合后井田面积为9.2812km2,批准开采2、4、7、9、10号煤层,生产能力为60万t/a。矿井设计可采资源储量为1838.134万t,服务年限为21.9a。该矿井于2013年12月完成60万t/a项目建设,2014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开采9、10号煤。
(2)水文地质概况
1、水文概况
本井田属黄河流域汾河水系,汾河为山西省干流,位于井田西侧,距井田最近处为1km,井田北侧为静升河,距井田最近处为2km。井田内主要的河流为石村河,为汾河一支流,位于井田南部,由东向西穿越井田,井田内长度3.2km。石村河为季节性河流,平时水量很小或断流,雨季时有洪水通过。井田北部观音堂村至乐只堂村一线山梁基本呈北西——南东向展布,形成本矿区小型分水岭。其北东侧冲沟水由矿区北界之水峪河道向北西注入静升河,并向西汇入汾河;其南西侧均由老家河经茶房庙至沙峪河道注入静升河,亦汇入汾河。区内各沟谷基本常年无水,但大雨时洪流较大,属季节性河沟,宏观系汾河流域的一部分。2、((2)(一)煤层露头风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