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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回收条例?

黄金回收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黄金回收条例?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

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1】在中国黄金旗舰店、各直营店、授权中国商处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回收时收取工费每克十元。

【2】以其他方式获取的中国黄金产品,回收时收取工费每克十五元。

【3】非中国黄金产品(千足金999),按当日首饰金价的百分之三收取损耗费、百分之八收取工费 。

【4】非中国黄金产品(足金990以上),按当日首饰金价的百分之三收取损耗费、百分之十收取工费。

黄金回收时的价格,通常根据饰品的含金量、回收量来决定,大量货款通常通过银行转账,安全、实时。中小量货款有时也直接付现。费者在黄金回收时,通常需要提供票据,如果是金条类的产品还需要出示对应的产品证书。在黄金回收时,应尽量选择信誉较好的黄金回收公司,以便做到实时、安全变现。